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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明纪律坚决禁止乱发钱物的通知
2014-12-05 15:34   省教育厅办公室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明纪律坚决禁止乱发钱物的通知》的通知

 

厅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明纪律坚决禁止乱发钱物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明纪律坚决禁止乱发钱物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附件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明纪律坚决禁止乱发钱物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扎实抓好中央第九巡视组反馈我省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的整改落实,深入推进正风肃纪,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制度执行,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律不准违规发放奖励性补贴。除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统一出台的奖励性补贴政策外,各地、各部门(单位)无权自行出台奖励性补贴政策。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出台奖励性政策,不得违规发放奖励性补贴。各地、各部门(单位)越权擅自出台的奖励性补贴政策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一律废止,奖励性补贴项目一律取消。确需向少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奖励性补贴的,必须按照中央纪委等6部委《关于“中纪发〔2006〕1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纪发〔2006〕25号)规定,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才能执行。

二、一律不准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出台的津贴补贴政策;市(州)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规范后地方津贴补贴标准;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经省规范津贴补贴领导小组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规范后地方津贴补贴标准。各地、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三、一律不准自立名目发放津贴补贴。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擅自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改革性补贴按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进行规范,除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外,各地、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在中央和省统一部署之外发放改革性补贴。各地、各部门(单位)自立名目设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四、严格财政财务管理。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规政策,严肃财经纪律。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要求,设立和使用专门账薄,统一核算本部门(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确保相关支出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津贴补贴必须通过财政工资统发专户以银行卡形式集中统一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五、严格工资基金管理。所有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在核定的工资基金之外发放津贴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健全工资基金审核制度,规范工资基金审核流程,加强工资基金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实行人员工资基金数据系统与财政工资直发系统无缝对接,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和财政工资直接支付的联动审核。

六、加大惩戒力度。对违规以各种名义发放各类奖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违规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核算津贴补贴、不制止不查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的单位,按照中央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滥发奖金、工资、津贴补贴的违规行为。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严格执行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坚决整治滥发奖金、工资、津贴补贴行为。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厅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一意孤行、顶风违纪的实行“零容忍”,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中央第九巡视组反馈问题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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