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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乱发钱物的通知
2014-09-30 15:43   省委办公厅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禁止乱发钱物的通知

川委厅〔201447

主送: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川委发,〔201413)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川委发〔201414)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扎实推进正风肃纪工作,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津贴补贴政策执行。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政策,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二、严格奖励性补贴发放。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奖励性补贴的规定,全面清理奖励性补贴项目。凡属向少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确认后予以保留;未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确认的奖励性补贴,一律不得发放。其他奖励性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发放。   

三、严格改革性补贴发放。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改革性补贴政策。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期间,各地、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在发放改革性补贴后仍保留原有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

四、严格工资基金管理。各地、各部门(单位)的所有国家规定津贴补贴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工资基金管理,不得在核定的工资基金之外发放津贴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工资基金审核制度,规范工资基金审核流程,加强工资基金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行人员工资基金数据系统与财政工资直发系统无缝对接,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和财政工资直接支付的联动审核。

五、严格预算约束。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政策编制和批复预算,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挤占、挪用公用经费、专项资金及下级单位资金等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和奖励。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规范使用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实物及其他福利。

六、规范发放方式。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按规定通过财政工资统发专户以银行卡形式集中统一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发放现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制度,加强对部门(单位)开支的实时监控,及时纠正违规支付资金乱发津贴补贴的行为。

七、规范会计核算。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现行财经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设立和使用专门账簿,开设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统一核算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和生活补贴,确保相关支出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核算发放给个人的津贴补贴。

八、严格决算审查。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津贴、补贴经费决算编报内部审查工作机制,不得虚报、瞒报津贴补贴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津贴补贴决算审核力度,对部门(单位)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津贴补贴的一律不得纳入决算批复。

九、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财政专项资金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小金库专项治理、地方财政收支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加大对乱发钱物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工资政策执行和工资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纪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严查违纪违规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规定,严格责任追究,严格逗硬处分。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持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严肃纪律处分,严惩各类违反规定乱发钱物行为,确保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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