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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三公”经费使用监督的暂行办法(川职院 委纪〔2016〕4号)
2016-02-20 10:14   纪监审办公室

 

关于加强“三公”经费使用监督的暂行办法 

 

川职院 委纪〔20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公”经费使用监督,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经费。

第三条 “三公”经费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的原则。

(二)厉行节约的原则。

(三)申报审批原则。

(四)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公务活动用车管理和公务接待活动等“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强化制度约束力。

第五条 严格执行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总额控制和先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执行中省及上级主管理部门关于公务用车改革的制度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和开支标准,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对“三公”经费的预算管理,完善“三公”经费支出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提高预算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额。“三公”经费报销时应按有关制度规定、标准、项目等严格审核,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相关公函、审批表、派车单和接待清单等。

第七条 加强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将“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二级单位“三公”经费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形成专项审计评价报告,督促整改违纪违规问题。

第八条 加强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列入二级单位督导检查内容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建立“三公”经费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点名道姓进行通报,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二)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三)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五)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违反“三公”经费使用规定问题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本单位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其他对“三公”经费使用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院相关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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