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纪检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四川省《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纪检组织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纪检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依纪依规开展工作,聚焦主责主业,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为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加强的纪律保障。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的同时,每半年应当向学校纪委报告1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的推选,事先应征求学校党委和纪委的意见。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原则上不应当由中层干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担任,基层党组织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一般由党总支副书记或党员行政副职担任。管理部门一般还应该落实专门纪检工作人员。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应对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三章 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任务是:自觉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协调反腐败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基层党组织抓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二)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积极推进立德树人以及学校建设发展中心工作。监督检查总支(支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开展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府十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的监督;
(四)协助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教育,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和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进行廉洁修身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五)参加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政联席会等,监督总支(支部)所在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聘任、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经费使用管理、资产使用管理等(“三重一大”)情况,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六)开展对基层党组织和总支(支部)所在单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选人用人、招生考试、基建修缮、物资采购、科研经费、学术诚信等)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七)受理师生员工和群众来信来访,受理被处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述,协助党组织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教育;
(八)参加学校党委、纪委组织的有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专题调研、督查、整治、培训等工作,参加纪律审查工作;
(九)完成基层党组织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支部纪检委员、管理部门专门纪检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职责参照第六条执行。基层党组织支部纪检委员、管理部门专门纪检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列席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等“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对所在单位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第四章 考核评价与问责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是学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党组织和学校纪委每年要对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予以追责问责。
第九条 对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发现基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经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学校纪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