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按照《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川职院委〔2015〕64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专职纪检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沟通联系、督促检查与组织协调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职纪检干部(含纪委委员)在学院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开展联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
第三条 专职纪检干部通过联系基层党组织,及时掌握和反馈联系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各党组织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好“一岗双责”。
第四条 专职纪检干部联系工作职责
(一)了解、检查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定、决议情况以及“三重一大”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上级专项检查、加强纪律教育、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等工作情况,督促基层党组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二)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纪检委员监督责任情况,推动“两个责任”落地落实落细。
(三)列席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会议,结合个别谈话、走访群众、查阅资料等方式,听取师生意见、建议和问题反映,向基层党组织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督促基层党组织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对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学院纪委报告。
(五)协助学院纪委对基层党组织开展信访办理、案件查办、谈话提醒以及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工作。
(六)完成学院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要主动配合专职纪检干部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与基层党组织的专职纪检干部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学期至少邀请一次联系本单位的专职纪检干部参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专职纪检干部联系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学习,参加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培训,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全会等会议精神,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部署,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二)在联系工作中应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教职员工监督。
(三)在联系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院纪委报告;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应经过学院纪委集体研究或学院纪委主要领导批复后进行。
(四)每学期与基层党组织至少联系一次,认真做好联系工作记录,填写专职纪检干部联系系部工作情况记录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学院纪委在对基层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追责问责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专职纪检干部的意见。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